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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清白泉记

发布日期:2023-07-21 信息来源:市纪委、市监委 字号: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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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明〕戴琥


成化甲午冬十二月,予以南京监察御史出守绍兴,朋僚出祖龙江之浒,舟将发,莫不曰宋贤范文正公尝守是郡,其流风善政之不泯者,舍子其谁?复拜领祝规以来,矢神莅政,恭宣朝廷教条。询公遗事,首得《清白泉记》。按《记》索而得其泉于草莽中,井如故,石砌亦完。井上有亭,朽坏不可支,亭之眉犹有“清白泉”匾。视其泉,则淤浊如污渠,臭秽之气不可近,盖废置之久,污流混聚,未理之故也。乃命吏督工,去其草莽,修葺其井亭,汰其淤浊臭秽,浚其源,澄其流,固之以垣墙,辟门以通人往来,由是焕复旧规。缙绅吏民兢来游观,莫不叹喜。既而,更历寒暑,渊然不竭,熟察其气色滋味,甘醇温凛,有利于人人者,皆如公所记。在《易》之井,其泥而不食,未通也,收而勿幕,成功也,有所守不迁之德,有所施不私之义,宜乎?公复有取以为官师之规。又曰,井甃无咎,以其不废养人之切。然而元告之美,未必不基于是。予之复是也,独不可慰予朋僚之私望哉。《中庸》曰:诚者物之终始,不诚无物,是故君子诚之为贵。予复有验于此矣。天地既辟,此泉之气色滋味若此也,其始清也,公得而澄之名之也,固若此也。其后废置臭浊之际,非不若此也。今复之,亦若此也,非诚何以始终,不能变而恶哉。人幸是泉以为规,泉亦幸人而得以为人之规,物以诚而见人,其可徒取是物哉?是为《复清白泉记》。

成化十三年十二月之望。

绍兴府知府浮梁戴琥撰文,同知浮梁黄璧书丹,推官淮南蒋谊篆。

——该文由明成化十三年(1477)十二月绍兴知府戴琥撰,碑高 116.5 厘米,宽 84 厘米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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